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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影币比特币与否具备个人财产特性镜像经典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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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影币比特币与否具备个人财产特性镜像经典之作

关键字
交互式个人财产 /比特币/ 退还交货 / 溢价索赔
裁判员要义
比特币做为交互式个人财产,具备个人财产特性,受个人私有财产法律条文规范化的修正。在比特币继续执行退还交货时,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参考点之交货物权规范化处理,并推论举报人有没有N4891F的比特币。如举报人无N4891F的比特币,如前所述公权力、宽容现代文明经营理念权衡,经两方缔约,以两方普遍认可的产品价格展开溢价索赔;若商谈未成,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可自行控告。
事例阐释
钱政骁上海师范大学法学,前任南京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继续执委会检察官现职。曾获南京市公务人员控制系统褒奖,编写的事例荣膺美国最高高等法院本年度杰出事例预测。
基本上此案
原告程某向高等法院控告,要求被告施某某向其退还一个比特币。经审理,高等法院判令被告施某某退还原告程某一个比特币。
判决生效后,举报人施某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条文文书,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程某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继续执行。受理后,高等法院向举报人发出继续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并申报个人财产,但举报人未能履行。
继续执行高等法院通过现有的网络查控控制系统,未能查询到举报人名下有N4891F的比特币。随后,继续执行高等法院通过传统查控,拟向其比特币开户交易平台发出继续执行裁定书及协助继续执行通知,要求平台协助继续执行。但该平台注册在海外,故未查询到该平台有效的通讯地址。另查明,举报人名下比特币已悉数转给案外人,且案外人不知所踪。举报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案侦查。
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将情况告知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此时,两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商谈。综合案件情况,高等法院主持两方展开继续执行和解。
裁判员结果
裁判员思路
附:事例全文
事例编写人
钱政骁
此案介绍
2020年10月10日,原告程某向南京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控告讼,要求被告施某某向其退还一个比特币。经审理,高等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程某一个比特币。
判决生效后,举报人施某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条文文书,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程某于2021年5月7日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继续执行,要求举报人施某某退还一个比特币。高等法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8日向举报人发出继续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并申报个人财产,但举报人未能履行。
继续执行高等法院于2021年5月8日通过全国高等法院网络继续执行查控控制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查控控制系统”)对举报人名下个人财产情况展开查询,但未能查询到举报人名下比特币的情况。
随后,继续执行高等法院拟向举报人开户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发出继续执行裁定书及协助继续执行通知,要求平台协助继续执行。继续执行高等法院未查询到该平台在中国境内有效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另查明,举报人名下比特币已悉数转给案外人,且案外人不知所踪。举报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案侦查。
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将情况告知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同时,两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商谈。鉴于两方当事人有意和解,继续执行高等法院综合案件情况,主持两方当事人展开继续执行和解。
裁判员结果
南京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27日组织两方当事人展开继续执行和解。和解过程中,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普遍认可举报人无N4891F的比特币的情况。经两方当事人同意,展开溢价索赔,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一,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不再要求举报人退还一个比特币。
第二,两方当事人经商谈,一致同意举报人以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出借时的购入价人民币84,000元溢价索赔给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
第三,若举报人届时未履行,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可就此自行主张权利。
裁判员理由
继续执行高等法院认为,本案继续执行难点在于一是比特币强制继续执行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条文规则,二是施某如何退还比特币给程某,如不能退还交货,应如何处理。
比特币的法律条文认定是比特币强制继续执行法律条文适用的首要前提。
一审认为,比特币具备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故其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交互式个人财产的构成要件。我们认为,高等法院在强制继续执行的过程,应贯彻审执兼顾的原则,以民事判决中比特币的法律条文认定做为法律条文适用的基础,参照个人私有财产法律条文规范化展开继续执行处理。
其次,比特币如何退还交货。退还交货应查明举报人有没有N4891F的比特币。
继续执行高等法院调查方式有:
1、网络查控控制系统;
2、传统调查,包含询问调查,发查询函,现场调查等。
目前网络查控控制系统仅能查询银行、汽车、证券等传统的个人财产,无法查询到比特币这类交互式个人财产的情况。
另外,继续执行高等法院拟向本案中比特币交易平台发出协助继续执行通知时,发现该交易平台系海外公司,无有效通讯地址。此时,传统调查显得尤为重要。经查,举报人已将比特币已悉数转给案外人,且案外人下落不明。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将情况告知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表示普遍认可。
据此,可推定举报人无N4891F的比特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他人持有期间财物或者票证毁损、灭失的,参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处理,即物之交货物权的规则继续执行。
适用该条时,高等法院应考虑个人财产与否是特定化的问题。我们认为,所谓的特定化是指不可替代性,然比特币并不是不可替代,故产生两种继续执行方案,一是购买交货,二是溢价索赔。
结合当下我国金融政策,禁止交互式货币交易流通,购买交货有损公权力,并不妥当。在征询两方当事人后,都表示愿意溢价索赔,这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保障继续执行高效有序。
最后,溢价索赔标准应两方当事人缔约。
如上文所述,目前比特币禁止交易流通,没有市场参考价。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只能组织两方当事人商谈溢价索赔,即在不损害第三人的前提下,由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引导、组织两方当事人对标的物自主商谈定价。
商谈中,高等法院需注意比特币做为交互式个人财产的特殊性,应明确议价规则,并做好特别告知,如继续执行风险及法律条文后果,高等法院对议价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等。若两方当事人商谈未成,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可自行控告。
综上所述,经继续执行查明,举报人已无法退还比特币,在征询两方意见后,以溢价索赔方式处理。溢价索赔中,两方当事人展开议价,缔约后,达成继续执行和解。由于,原审判标的已灭失,两方当事人在继续执行中,一致同意变更为金钱给付,若举报人未履行继续执行和解协议,则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可就此自行控告。
事例评析
比特币是如前所述区块链技术形成的加密数字货币。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文法规,导致比特币强制继续执行中法律条文适用模糊,继续执行处理结果不一,而这些正是继续执行实践中难点问题。
一、厘清比特币的法律条文的定位
比特币虽称“币”,但不是法律条文意义上的货币。货币是指由地区发行的,做为法定清偿和记账手段的信用货币。而没有地区信用背书的比特币,无法成为具备广泛性的支付手段。
在我国人民币是法定货币,这意味着,债权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无义务接受债务人以比特币展开的给付。因此,比特币不具备法偿性,无法成为真正的货币。
那如何对比特币展开法律条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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