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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显示,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监管套利。

在起草思路中,人民银行表示:一是坚持功能监管理念。强调同一业务遵循同一规则,避免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第二,坚持机构监管和业务监管相结合。按照“先许可后许可”的原则,对支付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同时对支付机构的业务经营和关联交易实施全方位监管。三是坚持穿透式监管。加强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准入和变更的监管。

《规定》一出,备受业内关注和热议。对一些重点内容的解读也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有一些内容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不能为企业开立账户?业内解读不一

《规定》根据资金和信息两个维度,按照是否开立账户(提供预付值)和是否具备存款机构特征,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两大类,以适应科技和业务创新的需要,有效防范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条。

本条例所称支付账户,是指根据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发起支付指令、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反映交易明细的电子记账。支付账户业务的具体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对于“支付账户”的定义,业内有不同的解读和观点。

“支付账户仅限于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不包括企业支付账户。业务回归原点小额且高频,企业支付账户有洗钱、逃税、赌博等。,不能像企业银行结算账户那样有效监管。”支付行业资深人士李飞(化名)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对此,有支付机构人士也表示:“理解是正确的。”

此前,2015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强调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及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不应该给P2P这样的机构开支付账户。”时任央行支付司司长的谢忠说。

“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当时支付机构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支付机构为企业开户的概念。长期以来,监管对这一块本身并没有规定。支付机构在发展过程中,积极做了这项业务,但可能存在偷税漏税、洗钱等问题。比如企业收到1万元,最终流向银行账户的2000元,支付机构还可以享受备付金利息。”一位股份公司资深业务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我理解这个《规定》是一个激进的改革,只提到为自然人开立支付账户。实际上,这对合规经营的支付机构并没有太大影响。还可以开展收单业务,赚取手续费。只是收了多少钱,马上记到企业的银行账户里。”上述股份行资深业务人士表示,当然,最终还是要看监管的权威解释。

不过,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支付机构为企业开户可能不太现实。

“我个人是这样理解这个规定的。这里的支付账户是针对自然人的,不适用于企业。市场上很多支付机构都是为企业客户服务的。是我们开户谈合作的前提。企业客户有这个需求。如果他们不这么做,那就不科学。”一位支付机构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在过渡性安排方面,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年内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仍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审慎监管原则暂停其业务;拒不停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同一实控人不得控制两个支付机构

《规定》明确,同一法人不得持有两个以上非银行支付机构10%以上的股权。同一实际控制人不得控制两个以上非银行支付机构。

"这有助于防止支付服务市场中资本的无序扩张."智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认为。

2020年9月,多家媒体报道京东数码分公司拟16亿收购快钱,线下接单。JD.COM已经持有支付牌照,网银是JD.COM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当时,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别就此事询问JD.com数码分公司和快钱,对方均表示“不予置评”。

近期,字节跳动、携程等互联网公司积极布局第三方支付,并获得支付牌照。例如,Tik Tok支付已经推出。近日,Aauto Quicker和哔哩哔哩正计划布局第三方支付的消息不胫而走。

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也强调加强对互联网平台公司金融活动的审慎监管。

强化反垄断监管措施,界定标准有待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在起草说明中指出,《条例》着力加强金融监管,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丰富监管手段。强化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明确相关市场范围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预警措施,非银行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央行可以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采取约谈等措施进行预警: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一的;两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二分之一;三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五分之三。

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央行可以咨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支配地位: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占有二分之一的市场份额;两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三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四分之三。

有业内人士提出,市场支配地位的预警和认定仍然存在疑问。一方面,《规定》中提到的“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和“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等概念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另一方面,“市场份额”是从交易数量或交易量来看的。

在支付产业网创始人刘刚看来,全国电子支付市场应该包括所有支付方式,从消费者到商户。央行发布的《2020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电子支付是指客户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ATM、POS等电子渠道从结算账户发起的账户变更业务的数量和金额,包括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ATM业务、POS业务和其他电子支付等六类业务。

从报告的口径和数据来看,“电子支付”项目主要包括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数据。2020年第三季度,银行共处理电子支付12649.77亿笔,金额696.44万亿元;非银行支付机构处理网上支付交易132345.00亿笔,金额78.96万亿元。

按此计算,非银行支付机构数量和交易金额占整个电子支付市场的比例分别为78%和10%;对应的银行分别占22%和90%。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从交易数量或者交易规模的纬度来看,我们是否达到了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线?

Q2艾瑞咨询《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数据报告》显示,2020年,支付宝和财付通在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分别为55.6%和38.8%。如果这份报告的口径与《规定》中提到的非银行支付市场口径相同,那么从交易规模来看,支付宝和财付通已经触发了市场支配地位预警标准线。

此外,根据《规定》第五十七条,非银行支付机构未遵循安全、高效、诚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严重影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央行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议采取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停止集中实施、按照支付业务类型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拆分等措施。

支付行业人士苏指出,虽然这一条指明了“拆弹”的方向,但现有文件并没有明确第55条、第56条、第57条之间的因果关系。「拆弹」的触发条件是什么?是在警告之后吗?是在情况确定之后吗?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但在第五十七条中单独写明,“非银行支付机构未遵循安全、高效、诚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严重影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在她看来,“是什么严重影响了支付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既然市场有疑问,那就有可能完善后续文件,在正式草案中加入不明确的内容。”

苏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黄认为,从目前的非银支付市场来看,前两家机构的市场份额已经超过了监管规定的三分之二标准线。但需要注意的是,从全国电子支付领域来看,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市场份额将进一步缩小。至于是否超标,只有进一步了解具体数据后,才能界定是否达到监管红线。同时,虽然承认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并不一定触发相关的监管措施,因为它设定了一个前提:即该机构只有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严重影响支付市场健康发展的行为,才会有相关的监管措施。所以具体怎么定义这一块还有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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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实习生: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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