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快讯

虚拟货币被骗能立案吗最新(虚拟货币被骗能立案吗吗)

欧易 OKX 交易所

注册奖励6w元数字货币盲盒

注册可获得永久20%手续费返佣,平时交易可以节省不少手续费

邀请好友 注册并登录 ,获取价值高达 60000 元的数字货币盲盒,100%中奖!

虚拟货币被骗能立案吗最新(虚拟货币被骗能立案吗吗)

虚拟货币交易

作者:聂程涛,金融维权专家

虚拟货币投资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产生很多纠纷,包括民事纠纷和刑事纠纷。民事纠纷主要涉及民间借贷、买卖合同、货款支付等。,而刑事纠纷主要涉及诈骗、传销和不吸收公众存款。笔者结合相关诈骗案例,谈谈对虚拟货币投资的看法。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被告人魏某双无固定职业;被告人罗无固定职业;被告人谢无固定职业;被告人刘某飞无固定职业;其他56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略。

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魏某双、罗、谢、刘等人在黄某海(在逃)等人的帮助下,在柬埔寨王国首都金边聚众斗殴。他们打着投资区块链、欧洲平均工业指数的幌子,搭建虚假交易平台,冒充专业指导老师,诱导受害人在平台开户并充值。受害人充值的钱流入了该团伙实际控制的公司。之后,被告通过虚拟货币或欧洲平均工业指数的走势引诱被害人反向操作,制造被害人亏损的假象。受害人向平台申请钱款时,以各种理由搪塞,非法占用受害人钱款,谋取非法利益。

在黄某海组织策划下,被告人魏某双、罗、谢、刘担任团队经理,负责各自团队的日常运作;其余56名被告人分别充当业务负责人和业务员实施诈骗活动。为了躲避追查,虚拟货币被骗能立案吗团伙以两到三个月为一个作案周期。2019年10月,该团伙逃至蒙古国首都乌兰巴托再次实施诈骗时,被当地警方抓获并移交中国。

经查,该团伙在河北、内蒙古、江苏等地诈骗被害人700余人,共计人民币1.2亿元。

二、检察履行流程

此案由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2019年11月21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介入案件侦查,指导公安机关深入侦查,将诈骗金额由初步认定的人民币1200万元提高至人民币1.2亿元。2020年2月1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将魏某双等60人移送起诉。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分别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关于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书》和《移送起诉补充通知书》,共追捕、起诉犯罪团伙成员32人(另案处理)。同年5月9日,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魏某双等60人提起公诉。2021年9月29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魏某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飞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余5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0年3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至1万元不等。一被告上诉,无锡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的法律分析

在实践中,已经公布了很多关于虚拟货币的文件和法规,具体如下:

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近期,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投机行为有所反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为进一步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要求,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公告如下相关事项:

1.正确理解虚拟货币的本质属性及相关经营活动。

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该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发行和融资代币,交易虚拟货币衍生产品,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出售代币等犯罪活动。

2.相关机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成员单位应切实增强社会责任,不得利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的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者使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虚拟货币存储、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以虚拟货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监控,依托行业自律机制,加强风险信息共享,提高行业风险联防联控水平;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采取限制、暂停或者终止相关交易和服务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积极运用多渠道、多样化的触达手段,加强客户宣传和警示教育,主动提示涉及虚拟货币的风险。

互联网企业成员单位不得提供网上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有偿导流等服务。用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业活动。发现相关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2017年9月发布实施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所谓的“虚拟货币”,本质上属于未经授权的非法公开融资。涉嫌非法出售代币和有价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并非由当局发行,不具备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和代币或“虚拟货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任何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和“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和信息中介服务。代币的融资和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投机风险等。投资者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虽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上述投融资虚拟货币的交易,但上述非法代币发行和融资行为确实已被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明令禁止,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还可能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应该禁止这种行为以及随之而来的延伸买卖行为,并对其进行负面评价。

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会议明确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坚决防止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导。

虽然《民法典》明确规定,法律对网络上的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但以该规定为准;但上述规范性文件仅将比特币规定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不仅未对其保护做出相关规定,还规定比特币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任何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和“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因此,作为比特币投资者,本案双方互借比特币,目前不受法律保护。同时,虽然比特币可以被视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将其界定为民法上的东西,双方也都知道比特币是由境外平台运营的;况且它不具备物种的属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具备现实可逆性,无法用法币量化。因此,不能起诉要求返还比特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驳回起诉,不予处理。

“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基于区块链概念被炒作用于非法集资、传销和欺诈的事实。这种活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本质上是一种“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本运作难以长期维持。请广大市民理性对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奢侈的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和投资观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综上所述,虚拟货币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很多案件被法院判决无效,导致受害人的投资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投资者要小心,防止上当受骗。

本站所有软件信息均由用户上传发布,版权归原著所有。如有侵权/违规内容,敬请来信告知邮箱:86-77-55-65@qq.com,我们将及时撤销!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qkl.gxams168.com/news/50303.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箱:86775565@qq.com

工作日:9:30-22:0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