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币种行情

π币多少钱(π币的价格)

欧易 OKX 交易所

注册奖励6w元数字货币盲盒

注册可获得永久20%手续费返佣,平时交易可以节省不少手续费

邀请好友 注册并登录 ,获取价值高达 60000 元的数字货币盲盒,100%中奖!

π币多少钱(π币的价格)

作者:邓律师团队

今年以来,比特币、dogecoin、柴犬等虚拟货币[1]暴涨暴跌,让“投机货币”进入普通投资者的视野。有关部门多次提醒消费者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的投机行为,谨防个人财产和权益受损。

目前我国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定基本处于a 空白条状态,只有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一些通知、公告和风险提示[2]。笔者在对大量裁判文书进行梳理和研究后,从物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三个角度介绍了涉及虚拟货币民事纠纷的司法实践。

币交易平台

一、物权纠纷

虚拟货币虽然没有货币属性,但是有财产属性。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比特币风险防范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202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地区发改委发布《关于为新时期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加强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积极态度。司法实践中,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第13689号民事判决书沪01民段为例,法院认为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和虚拟物品的属性,应受法律保护。

但在当事人主张以物权保护法律关系返还虚拟货币的案件中,不同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意见。

部分法院支持了当事人返还虚拟货币的诉讼请求。以句容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3第3825号民事判决书为例,法院认为,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2.5个比特币,原告多次催告未归还。他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由于比特币汇率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适时变动,难以确定比特币的市场现值,故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应得到返还原物的支持。

π币的价格

也有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缺乏法律上的经济评估标准,以相关部门禁止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任何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服务为由,不支持返还虚拟货币的主张。以陕西省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段第11210号民事裁定书为例,法院认为,有关部门禁止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任何所谓的融资交易平台代表某公司为比特币提供定价等服务,即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估标准。本案中,孟关于泰某某返还比特币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二、买卖合同纠纷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比特币相关事宜答记者问》指出,比特币交易作为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有参与自由,风险自担。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端10053号民事判决书为例,法院认为,虽然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购买商品,但不可否认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比特币作为一种商品是可以被接收者购买的。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第747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本案系朱某某向方某某转让所持有的Tripio货币引发的纠纷。涉案的Tripio货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法院认为,虽然公民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属于人身自由,但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不是交易对手的情况下,用户应当自负盈亏。我国相关政策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本案双方的Tripio币交易不属于代币发行融资,因此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有效性和强制性规定。

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琼民审305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虚拟货币”的持有和合法流通。双方在该平台买卖π币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谭某已经向谭某交付了相应的π币,谭某也已向谭某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双方之间的销售合同已经履行。目前,谭某以π币价格下跌为由要求谭某将货款返还给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部分地区法院认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买卖“虚拟货币”,以至于虚拟货币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第1023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自《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之日起,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即使凯歌公司与孙某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由于双方销售的标的物均为比特币,凯歌公司主张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凯歌公司主张依据无效合同主张付款的权利,不予支持。

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第9874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虚拟货币”,地区禁止“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涉案信币的交易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0 1881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π”币不是真正的货币,不能发行和融资,更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π”货币买卖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买卖合同无效。对于无效合同造成的法律后果,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务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上述案例表明,个人之间虚拟货币交易合同的效力主要取决于法院如何理解《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有法院认为个人买卖虚拟货币违反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但也有法院认为个人买卖虚拟货币不属于代币发行融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代币发行融资相关的买卖合同必须是无效的。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叫停首笔代币发行融资,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涉嫌非法发行代币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告同时强调,任何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和代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和信息中介服务。

在邓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1381第981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被告通过购买币进行所谓投资,属于我国禁止交易范围,刘某某投资币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303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定,张某某、朱某某为中国香港长江商学院复利资金平台会员,朱某某通过向张某某银行转账的方式,在平台上购买了张某某的虚拟金币。双方都认可平台账户中的虚拟金币可以每天产生果实。如果下线成功介绍会员,平台会给予一定的奖励,金币可以在平台内自由买卖,账户内的虚拟金币可以通过。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国香港和长江商学院复利基金平台发行的虚拟金币,本质上属于未经授权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张某某、朱某某在该平台交易虚拟金币的行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无效。

三、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为了购买虚拟货币,可能会签订委托理财合同,这就有可能引发委托合同纠纷。法院对当事人委托合同效力的认定也有所不同。

有的法院认为委托合同有效。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828号民事判决书为例,法院认为,李某某不懂数字货币,不会上网操作,故委托郑某某上网操作,投资虚拟货币。郑某某通过李某某的手机完成虚拟货币的网上购买,然后郑某某按照李某某的指示在其账户内交易数字货币,李某某获得1264元,双方为代理关系。

有的法院也认为委托合同无效。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第2975号粤01民事判决书为例,法院认定接受朱的委托,购买比特币期货和美股。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任何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和信息中介服务。于是,朱某某以投资人的身份向受托人支付人民币,受托人为投资人开立账户。且收购“虚拟货币”属于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非法“虚拟货币”交易,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强制性规定。吴某与朱某某购买比特币期货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应认定无效。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同一案件出现不同判决的原因之一是不同法院对《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一系列文件的判决不同,没有统一的判决尺度。

笔者认为,从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到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明确提出“严厉打击比特币挖矿[3]和交易”,可以看出地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正在逐步加强。可以预见,地区将进一步清理虚拟货币市场,并可能逐步出台更多监管政策。目前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可能会有所改变。

[1]狭义的虚拟货币是指由特定的计算机程序计算出的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现在央行提出的“数字货币”是由法定货币发展而来,由央行发行,受法律保护,统筹管理,严格监管的货币,是传统货币的数字化。现在“虚拟货币”或“代币”的概念一般是指基于某种互联网平台和网络技术产生并流通的字符串。
[2]《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没有制定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条例,国务院也没有相关的行政法规。监管政策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通知、公告、风险提示中(详见邓、张野《虚拟货币的政策监管与犯罪风险》)。
[3]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没有实物。它们是由计算机生成的一串复杂的代码组成,需要根据算法通过计算机运算得到,俗称“挖矿”。

本站所有软件信息均由用户上传发布,版权归原著所有。如有侵权/违规内容,敬请来信告知邮箱:86-77-55-65@qq.com,我们将及时撤销!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qkl.gxams168.com/hangqing/52057.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箱:86775565@qq.com

工作日:9:30-22:0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