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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炮还是玫瑰?从大厂之争谈元宇宙互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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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炮还是玫瑰?从大厂之争谈元宇宙互操作性

如今玩游戏什么最赚钱?毫无疑问,卖皮肤已经成为各大端游手游中最赚钱的项目之一。据传一款鹅厂手游大作,光是卖皮肤一天就能收入过亿。对于所有玩家来说,游戏可以输,皮肤一定要凉。在各种游戏或多或少都有修养的今天,买他们的制作人“对象”buy buy已经成为大多数玩家的日常。

俗话说,买皮虽然一时爽,但谁没有过消费后悔的一刻呢?最近作者的一个好朋友面临着一个他玩了六年的游戏已经不火了,有可能很快就要陷入停服的困境。他那个充值了几万的账号,现在挂在一个二手账号交易平台上,也没人管。有一段时间,他不仅后悔自己的“切手”行为。试想一下,这个时候如果能把这个游戏的人物、皮肤、道具等虚拟财产带入到另一个新游戏中,是不是既增加了新游戏的可玩性,又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老游戏玩家的损失,让他们在buy buy中继续放心购买?

这是我们今天的主题——互操作性。今天撒姐的团队就和大家聊聊未来能否实现超宇宙中的互通。法律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应该发挥什么作用?

元宇宙发展的现状与趋势:走向整合

撒姐的团队曾经在之前的一篇文章中说过,如果元宇宙代表了未来互联网的一种新形态,那么任何一个公司、企业甚至地区都不可能自己直接创造出与我们这个世界的现实相关的终极元宇宙。目前实现终极元宇宙的方式应该是自下而上。换句话说,成千上万个大大小小的超宇宙,需要在竞争中碰撞、溶解、适应、吸收……最终实现大融合。

事实上,每个行业都需要在竞争中实现融合,元宇宙也不例外。互操作性实际上是实现集成的道路和工具,或者说是终极元宇宙实现之前的一种替代方案。目前,互操作性对消费者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1.体验升级

对于消费者来说,互通意味着消除边界带来的体验升级。消费者可以在众多独立的小宇宙中自由穿梭,虚拟资产也可以无边界流通,跨越虚拟与现实的壁垒,将虚拟的数字资产、技术创新甚至虚拟的生产映射到现实世界。元宇宙不再是单一的平台,而是拼接的元宇宙世界。

2.减少消费遗憾,促进消费欲望。

促进用户消费的关键是消除用户的后顾之忧。玩家肯定有这种感觉。当他们弃坑转投其他游戏的时候,都很后悔之前的冲动消费。之前的卡图,装备,皮肤等。无法带入新游戏,只能从头开始。互操作性将消除用户的担忧。用户不必为之前的消费后悔。资产由用户自己控制,可以用于不同的场景。

所以目前大部分现有的元宇宙(主要是基于游戏和基于社交的)都向用户承诺了互操作性,但是目前还没有成功的案例。甚至我们可以预见,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互操作性都很难实现,技术门槛一直存在。

一方面,建设元宇宙的基础设施:区块链网络本身尚未实现完全的互操作性。事实上,在设计之初,区域连锁网络是在一fuc(福彩3d走势图(带连线专业版))个相对独立的环境中运行的,设计之初没有考虑到相互沟通的功能,导致不同区块链之间生态系统的碎片化。另一方面,区块链本身的基础设施并不完善。以被誉为“世界计算机”的以太坊公链为例。它的TPS很低,一秒钟只能处理10多笔交易。与目前成熟的集中支付网络和信用卡相比,还有巨大的量级差距。另外,网络拥堵、燃气费用等因素都很高,更不用说互通了。现阶段,即使是区块链应用的大规模落地也仍然不足。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区块链的技术还没有发展到成熟的阶段,以太坊正在迎来重要的升级和更新。在不久的将来,技术上实现互操作并非不可能。但是,技术标准的达成并不意味着一切都会好。互操作性的实现仍然需要宇宙巨人之间的合作、协商和妥协。说到底还是一个涉及利益分配的问题。

从大厂之争看互操作的未来

拥有众多热门游戏的巨头公司E厂起诉另一家巨头水果公司的消息,在去年如火如荼的传播开来。事情的起因是,2020年8月,E厂在自己的网游中绕过了水果公司的官方支付渠道,向消费者提供了其他支付选项(且其他支付选项有一定折扣)。这种行为直接激怒了水果公司,导致他们的热门游戏不仅被水果店下架,还被水果公司的整个生态封杀。2021年9月,E厂在美国对该水果公司提起垄断诉讼。

目前一审结果已经出炉,基本是互相打30板的结果:(1)法官认定水果公司没有利用iOS和应用内购买系统(IAP)不公平垄断移动系统生态;(2)判决E厂赔偿水果公司违反开发商协议;(3)要求水果公司发布专属支付规则,允许第三方开发者告知用户选择水果支付以外的第三方支付方式。

众所周知,水果的IOS生态系统是目前全球最活跃、用户数量最多的生态系统之一。虽然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但是这种封闭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其应用的质量和消费者的体验。但这种封闭也导致水果公司在某些方面对用户和开发者有很强的控制力和话语权。这种控制主要体现在对开发者的分成上。在E厂诉水果公司案之前,水果公司与开发商的分成高达30%,被大家戏称为“水果税”。

甚至在这个案件的过程中,E厂还和很多“被压迫”的公司以及其他想分一杯羹的大厂结成了反果联盟。水果公司被迫将分成降至15%,这对开发者来说仍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可以说,Web2.0平台经济时代的弊端在E厂和水果公司的矛盾中暴露无遗——平台经济的巨头(垄断)本身就是实现互通的障碍。

那么,本案中,为什么E厂败诉,法官判决水果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垄断呢?原因是果公司在数字手游市场的份额在55%左右。一般来说,在美国的判例法规则中,认为垄断的门槛应不低于65%。也就是说,虽然水果公司的价值已经接近垄断的边缘,但还没有构成垄断。虽然拥有相当的市场话语权和毛利率,但这些因素本身并不意味着反垄断行为。在判断水果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市场壁垒的问题上,E厂指责IOS系统阻碍了用户的更换成本,而水果公司则表示这是消费者对自己的产品满意度高造成的。法官认为,水果公司在这方面确实存在恶意竞争,但“竞争并不代表邪恶,商业成功本身并不违法。”

那么,E厂当初绕开水果支付,采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的方式是否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虽然法官认为水果公司的部分开发商协议违法,但E厂还是要付出主动违约的代价。此外,如果E厂没有同意遵守合同规则,水果公司没有义务将E厂游戏或其他应用程序放在IOS上。

第一,水果公司的协议条款只是部分违法。E厂虽然声称整个合同“非法且不可执行”,但不仅违反了《谢尔曼法案》(美国反垄断法),还涉嫌违反《卡特赖特法案》和《UCL》等法律法规。但法官认为,部分违法行为不足以成为E厂主动违约的正当理由。第二,即使水果公司构成垄断,E厂也不应故意违反合同条款来反制水果公司的垄断。用一种非法行为来抵消另一种非法行为,从任何层面来说都不是“正义”的。

据此,该案一审以E厂败诉告终,但双方均不认可一审结果,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从双方的大力度可以看出,一旦涉及到利润分配等核心问题,大厂之间就会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但受害者最终还是消费者。

互通动了谁的奶酪?

总之,实现互通不仅是大势所趋,而且对消费者也是有利的。也是Web3精神的体现——进一步让利,还权给消费者。但事实上,看似美好的互操作性是否也存在缺陷?还是需要进一步调整法律?目前看来确实有些担忧。

1.可能会造成市场混乱。

撒姐的团队认为,在互联互通的道路上,我们不能盲目地往前冲。虽然我们都想看帝王谷的神奇宝贝,还有蒂瓦特的KDA女团的表现...然而,为了采用不同的底层技术和所涉及的元宇宙而改变技术并不容易。如上所述,仍有许多障碍尚未被打破。

另外,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除了技术和代码,不同游戏之间在玩法、人物设定、画风等内容上存在巨大差异。对于越来越“卷进来”的游戏市场来说,越来越多的新游戏成了新瓶装旧酒的“瓶子”,甚至“大部分内容抄袭,少数内容创新”的游戏也成了消费者眼中的“佳作”。绝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互操作的结果中我们不希望看到的只是一个弗兰肯斯坦缝纫怪物。

另外,虽然目前对大厂咬牙切齿,但其实还远没有到抛弃大厂直接拥抱Web3的程度。如果强制执行元宇宙中的互操作,一个最现实的考虑是,大厂的核心技术很可能在互操作的过程中丢失。这不仅不符合我国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促进创新的立法宗旨,还可能使创新所剩无几,市场只能充斥着大量良莠不齐的UGC作品,从而诱发内容消费危机。

2.激烈竞争加速企业死亡,资源向大厂聚集。

如果要构建一个可互操作的元宇宙,将同时面临经济、技术、设备等诸多方面的挑战,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很难与大厂抗衡。以可持续连接问题为例。如果Metauniverse想要获得稳定的用户流,它需要开放和可访问。如果允许全球参与(其实全球参与也是不得不允许的),它必须有一个像互联网一样的去中心化架构,但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它不具备这样的基础。资源将向大厂聚集,技术寡头将拥有元宇宙的话语权。

此时,虽然实现互通看似有利于消费者,但实际上进一步加剧了巨头和垄断的出现。本质上,消费者是最后受伤的。所以撒姐团队一致认为,互通需要用辩证的眼光来看待,适当的矛盾要用法律来调和。

法律对此能做些什么?

其实撒姐团队认为这个领域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畴。具体来说,需要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共同努力,实现各方利益的动态平衡。如果说民法典保护的是我们作为社会个体所享有的“私益”,那么经济法则保障的是社会经济所享有的“公益”。前者试图从以人为本的角度确立个人自由,侧重于个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后者从社会标准考虑,侧重于确保所有公民和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和平、稳定、繁荣和发展。因此,有必要从经济法的角度对促进互联互通的利益和权责进行重新分配。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例,互联互通导致的元宇宙激烈竞争,将进一步导致互联网上非法、诚实守信的商业竞争增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列举加详细的方式,明确将网络不正当竞争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公司、企业在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跳转目标的;误导、欺骗或者强迫用户修改、关闭或者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实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兼容;或者有其他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将招致行政机关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写在最后

互联互通的初衷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最终合成全球元宇宙,实现数字双胞胎的必由之路。与所有新兴技术一样,互操作性的实现也有尖锐的利弊,如何平衡各方利益是法律尤其是经济法应该回答的时代问题。

说到底,互通应该是一座连接不同梦想的桥梁,而不是一把勺子炖在一口大锅里。我们必须谨慎地去实现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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